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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资产管理培训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16   浏览:次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教〔200652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方式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一)报废、报损;(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三)无偿调拨(划转);(四)对外捐赠;(五)置换;(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七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学院资产处置小组审核,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后,经资产管理处将相关资料报南昌大学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分管归口部门的校领导主持召开资产处置专题会议审核后,经学校国资办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国资委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4.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使用单位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国资办初审。
(二)鉴定。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的资产报废,由学校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各单位支付)。
(三)公示。学校国资办将拟处置的资产在网上公示,对于确实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物资设备,经学校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在校内单位调剂使用。
(四)审核。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权限进行校内审核。
(五)评估。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由学校国资办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核准批复或备案。
(六)审批。学校国资办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取得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七)处置。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原则上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如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重新确认后交易;竞价结果网上公示,处置款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八)调账。资产处置后,学校国资办凭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时办理资产实物账和财务账的调整,使用单位及时更新资产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处置办理材料
第九条 所有处置方式的申请办理都应提供以下材料,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还需提供的材料见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一)各单位提交处置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填报《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各单位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清单及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处置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纪要或记录;
(五)学校国资办提供处置资产的公示材料。
第十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物资设备报废流程见附件一)。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有帐无物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对未达到使用年限(见附件二)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
申请办理报废、报损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南昌大学申请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已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材料;
(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申请办理出售、出让、转让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对外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而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等。申请办理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资产整体划转应提供被划转单位与划入方简介、被划转单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被划转单位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被划转单位与划入方单位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办理对外捐赠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法的受赠人或单位的接受捐赠收据或资产交接清单等证明;
(二)双方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的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捐赠数额较大的要附捐赠事项对本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资产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申请办理资产置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双方签署的置换协议(意向性协议,体现公平、合理),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对外投资损失是指因被投资方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被投资方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或出售、转让股权或债务出现损失的。
(一)申请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支管理。
(一)处置收入是指在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二)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鉴定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每个季度申请办理一次,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资产处置资料报送学校国资办,学校按季度分类别、分批次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当事人予以赔偿;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其违规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南昌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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