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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大科院院发〔2021〕112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

南大科院发〔2021112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变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1年1018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018日印

附件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产是学院办学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进一步落实学院资产管理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全院教职员工对有、使用学院资产的责任,规范管理学院资产变动程序及相关手续,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

学院不分经费来源购置自制、捐赠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账簿与卡片,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变动内容包括: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的变更,资产使用及保管责任人的变更,使用方向的变更,以及资产管理台帐的变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变动主要是指购置、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变动。

第五条  已经造册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其数量和价值,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方可变动: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评估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的补充、改良、拆分、拆除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离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构调整是指经学院批准,合并、分离、撤销或新设院内处级或科级单位的调整行为。

第八条  处级机构调整时,或跨处级单位的科级机构调整时,其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书籍由图书馆管理,下同)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调整机构的资产。

第九条  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完成前,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机构合并、分离和撤销。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合并、分离前或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负责人,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现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实物移交时,资产管理处及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资产移交,一般应在十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  人员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员岗位变动包括退休、调离本院(含辞职)、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等离开学院工作岗位,以及在院内调整岗位情况。

第十五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院各类资产移交给本单位。岗位变动的人员,是原使用(或保管)资产的移交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的变动交接程序

(一)一般工作人员

1、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前先清理好本人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领用人交接申请单”(资产管理平台提交申请)。

2、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表,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相关人员签字留档备查

(二)资产管理员

1、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本部门资产账目按分布地点清理并编造移交清册,注明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使用人。

2、资产管理员将编制好的清册由接任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离退休、离职、调动或长期(1年以上)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经部门设备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修改领用人和存放地点信息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方向变动和调配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方向变动的管理

学院配备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教学科研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办公、后勤等方向。情况特殊需转变资产用途的,应经学院批准并办理相关变动手续,否则相关资产学院予以收回,问题严重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院内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保证账随物走,及时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手续:

(一)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调申请打印资产调拨申请

(二)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双方移交仪器设备;

(四)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五)调出部门将调申请表送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转账手续。

(七)资产管理处及各资产使用单位每年应对所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产使用不合理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解决,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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