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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大科院院发[2021]111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

 

 

南大科院发〔2021111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予以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1年1018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018日印

附件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统一管理,规范公用房使用和调配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形成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和回收机制,促进学院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学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全院公用房分为院机关办公用房、学科部用房(行政、科研用房)、科研项目用房、教室、学生公寓、教学实验室、公共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公用房实行学院、学科部(单位)两级管理。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院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学院有关决议履行全院公用房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档案管理等职能。各二级使用单位负责对学院所分配公用房进行具体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院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专项配置、”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分类管理。全院公用房各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各类用房现状和需要制定各类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资源共享。对可以共享的公用房资源(教室、场馆、报告厅、部分会议室等)由学院相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第八条  专项配置。对于科研用房学院可以根据其重要性和贡献给予专项配置。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用房整体规划和分配方案由学院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须服从学院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拒不服从调配者,学院有权收回其用房。新建公用房竣工后,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并严禁将其分配的公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

第十一条  人员新增、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增加的用房纳入该单位用房内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机构撤销、人员调出等原因空出的用房应及时交回资产管理处;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退交原工作用房。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持公用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等。安装安防设施,须经公共安全管理处审批;教室改作它用和实验室改建,须经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对公用房进行改造维修,须经后勤保障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凡涉及改变房屋外立面效果,在建筑屋顶、外墙安装广告标牌或其它设施的,须经后勤保障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五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单位履行相关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各项安全监管义务,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批保修等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各公用房使用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院有权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限期腾空室内一切物品等措施,无条件收回公用房使用权。对情节严重的,由纪委查处并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退还公用房;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三)未经学院批准或授权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用房;

(四)未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为外单位提供公用房和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擅自在公用房内住宿;

(六)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

(七)其它违反规定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学批准可出租的房屋,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学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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